【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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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背景及过程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细则)、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滁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9月制定了《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试行期限2年,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共吸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15个、建设面积9000亩,吸引社会资金385万元其中“先建后补”项目2个、建设面积0.19万亩,补贴资金427.5万元)。

    因《试行办法》于2022年9月已到期,而2023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部分经营主体多次就滁州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先建后补”政策进行咨询,为此,我们在《试行办法》基础上,结合上级关于农田建设的政策变化情况,拟定了《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

      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总则申报条件建设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办法》适用范围,总体流程;第二章“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主体的条件、投资比例及规模要求;第三章“建设管理”。对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批复、建设、管理、验收提出相关要求。第四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对实施单位账务处理、支出规定及资金支付程序做出了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选定监理、检测等监管机构,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并就严格遵循高标准农田用途管控相关政策要求做出规定;第六章“附则”。明确由滁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对部分调整内容的说明

    与原试行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1.申报条件章节中,对项目自筹资金占财政资金比例要求,按照省厅最新要求进行了修改,并注明根据当年国家、省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建设管理章节中,增加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原貌确定参照物拍照,留取资料”描述,是基于完整展现项目建设成效的目的而增加的;

    3.建设管理章节中,对项目验收环节进行了细化,根据省厅验收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5种情形进行明确;为保障资金安全,增加了“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给予项目实施单位3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相应的财政资金补助”的规定

    4.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章节中,增加了三条内容,对项目实施单位设置结算专户,建立项目辅助账、会计人员的配备及资金支出以及控制现金支出做出了要求。

    5.附则章节中,增加了市财政局的共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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